建筑物所属物件坠落致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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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有合同约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延续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系指道路、桥梁、隧道等所有权归国家,交由国企等管理的情况,物业公司不能纳入其中。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22期
出版日期 2015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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