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饱受各界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部分违法行为的入刑规制要引起相当的重视。在脱离劳动教养制度肆意适用侵害人权的同时,更要防范因部分违法行为入刑规制而又陷入到重刑主义侵害人权的泥淖之中。对此,应该重视人权保障,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用现代的法治观念来引导和加深公众对恢复性司法和开放式处遇的认识,发展和完善符合国际新趋势的社区矫正制度及相关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包括刑事法律体系在内的规制体系等等。通过这些举措,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形成一个协调有序、衔接自然的违法行为规制体系,在实现有效社会管理的同时又实现对人权的充分保障。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