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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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冶金财会》 2016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6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