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卫生福利部”与法院判决之相关说明,一般医疗行为与医学美容行为未加区分,一般医疗行为的法则被适用于医学美容的纷争。但医学美容行为系基于个人对于美观之需求,而非基于生理、心理健康考虑,因而有别于一般医疗行为。另一方面,为加强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对于具有不确定性的医学美容行为应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而采用无过失责任是否过于严苛,亦有疑问。本文自一般医疗行为与医学美容行为之异同出发,讨论医学美容行为之说明义务、医学美容契约之契约性质,以及是否应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