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大学的“二次法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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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现代公立大学的“法人化”(一)外国公立大学的“法人化”最初产生于西方并随着西方法治而不断发展与深化的现代大学制度,推动了公立大学的法人化改革。法学理论学界将法人定义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公立大学的法人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高教文摘》 2016年7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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