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不通向资本市场的经济合作方式,高度的意思自治是其基本特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所存在的行政管理性、选择性条款严重缺失、企业管理开放性不足等特点成为制约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制度性因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进一步推进,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也势在必行,与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封闭性相一致,进一步加强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私法性、实现公司治理的契约化和公司管理的竞争性正是有限责任公司法需要实现的三个基本点,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法要完成其使命需要具备的三个基本属性。
出版日期
201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