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图书馆复制相关版权作品是图书馆的业务之一。现行《著作权法》只为图书馆设置了“保存”的例外,对于图书馆复制未发表的作品、图书馆应读者要求的复制行为、为其他图书馆提供复制件的行为以及通过网络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保留了原先的法律规定,这给图书馆的运营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设置图书馆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完善图书馆的复制的具体情形,对维护社会公众、版权人和图书馆的利益,保障图书馆的保存和传播知识的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出版日期
201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