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部关系的调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需要宪法做出重大的修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议增加监察委员会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明确规定人大与监察委员会的关系,同时还应将国家主席、中央军委明确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理顺人大与国家主席的关系、人大与中央军委的关系。除明确规定国家监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之外,还需在宪法总纲中对所有有关政体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