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讯逼供》行为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严重沾污了执法人员的形象,损害了政策、法律的威信,还不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极易造成冤假错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多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刑讯逼供》仍未能根治.基于此,防治《刑讯逼供》就需要对侦查人员进行现代形式司法理念的教育,纠正他们主观上的错误外,还需要立法,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使侦查权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行使,从而遏制《刑讯逼供》.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