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申诉制度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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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我国的申诉制度按不同性质可分为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和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前者是指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后者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学校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和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也是政府、教育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04年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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