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财产作为公共财产的基本类型,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其公共性,而其公共性的实现必须有法律上的机制的保障。公众用国有财产的公用性实现机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自由使用、许可使用和特许使用。自由使用意味着任何不特定的公众都可以自由、免费地使用某些公共国有财产,许可使用本质上也属于自由使用,但为协调公众使用冲突和防止对公共使用造成损害,设定了某些使用条件。而特许使用是一类极为特殊的利用方式,它授予使用人以排他性的使用权,而自由使用和许可使用并非都可以构成个人能够在法律上主张的主观权利,但是在遭受来自平等主体间的侵害时可以享有权利的救济。
出版日期
200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