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在哪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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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的规定,外出施工的建安企业在完全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可回原地纳税,不能满足以下要求的须在工程所在地纳税:一、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建安企业在完全具备4项条件(已中标;已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已有工程施工许可证件;企业确有施工队伍)的情况下,凭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及能够证明自己具有施工队伍的文件资料向原地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要持原地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时到施工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施工地地税机关接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吉林财税》 1997年8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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