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归属主体的立法构建——基于江西省问卷调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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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承制度以维护个人私有财产为目的,无人承受遗产归属主体的问题立法也不能背离这一立法目的。"国家"作为一个公法主体介入到私法中成为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主体缺乏法理依据,名存实亡的"集体组织"作为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主体也不妥当。国家在从事私法行为时即是国库,以"国库"作为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主体,既能解决国家作为公法主体介入私法的不恰当问题,又能将无人承受遗产归入具体的国家机关,真正实现遗产的价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