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出版日期
2003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