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撤回公诉制度尚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承认,仅有“两高”司法解释的概括性规定,处于立法的灰色地带.实践中撤回公诉也存在撤诉事由脱法化、功能异化以及撤诉后再诉现象普遍等问题,追根溯源,原因在于“审判去中心化”的实然诉讼格局,在此格局下审判沦为对侦查、起诉活动的确认,撤回公诉成为控诉机关规避无罪判决的“绿色通道”.因此,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当扭转以往我国诉审关系的错位格局,发挥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作用,并基于审判中心主义视角改革撤回公诉制度,从反方向防止程序倒流.
出版日期
201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