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我们办理了一起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非林区非法收购林木的犯罪规定。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其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如何认定?江西钟国栋钟国栋同志: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345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非林区,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所得的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应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在非林区,必须是“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所得的林木”而予以收购的,才构成犯罪,如果盗伐、滥伐林木的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则不构成犯罪。而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另外,关于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出版日期
2000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