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我国律师性质重新界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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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施行。《方案》对律师的性质作了重新界定。如何看待律师性质的重新界定,是律师界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笔者于五十年代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八十年代开始搞律师工作,现根据自己的切身体验,谈谈自己对律师性质重新界定的认识。一、原来界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历史缘由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段坎坷曲折的过程。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并取缔了“黑律师”,解散了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1年9月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我国1954年9月颁布的第一部《宪法》确认被告人有辩护权制度开始建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1994年4期
出版日期 199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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