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典全面修改研讨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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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1994年10月17日至22日于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市场经济与刑法修改和完善”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围绕着我国现行刑法典全面修改的一些主要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从而形成了研讨“热点”。现将有关问题介绍如下,以飨读者。一、关于是否规定罪刑法定原则问题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将其表述为:“对于行为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学者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非常丰富,刑法的公开化、、明确化、规格化,以及一系列派生原则,均蕴含着民主与法治的思想,而他们又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追求,是人类共有的文化财富。在我国刑法典中明文规定
作者 游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1995年2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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