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证在法庭上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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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确证,就是不需用证人证言加以证实而直接给法庭感观的证据。其本身就是一个实在的物体或者物件,是对相关事实的无声的说明和证实,具有较强感观性和证明力,例如:鉴定结论、照片、影视资料、痕迹、物证等。确证作为一个案件胜败的关键,究竟应如何在法庭上运用呢?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试作分析:一、如何选择确证我认为总的原则是,只要确证可以澄清所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就可以用它。但在实际工作中,选择一个具有说服力。解释力或本身就具有证明力的证据,需要有计划性、有想象力,选择的确证必须既有实用性,又有说明力。所谓计划性和想象力就是要求选择确证应围绕自己确定的诉讼主张来选择应收集的证据和设想对方会提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1999年9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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