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式辩论原则之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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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引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诸多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均从《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第10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和《民事诉讼法》(1991)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总结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即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0年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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