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资基金法理模式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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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各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而契约型又有分离式和非分离式之别.无论哪种模式,证券投资基金在法理上均存在双层信托关系.在模式的选择上,各国注重本国的法律文化特别是公司制度、行政监管与之密切配合.很难单纯对公司型和契约型的优劣作出评判.我国应当允许两种类型同时并存、同步竞争.在契约型中,为便于一般投资者理解和有利于行政监管,我们应采取非分离模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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