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48年,日本政府通过地方财政法,希望解决无原则地进行中央与地方费用分担的问题,整顿都道府县、市叮村间不同级地方政府经费划分的秩序,最终目的在于建立并强化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性、自律性及健全性。其后,日本又采纳了美国税制顾问团的建议,于1950年实施了新的地方税制,如废止附加税制使地方税独立化,强化市叮村税源、大幅度增征不动产税及住民所得税等。这些措施,彻底改善了先前紊乱不一的租税体系,奠定了现代、合理的税制。其中,有关中央补助地方财源方式,在补足短缺财源的条件下,经过修正和新设,目前以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地方让与税,合称中央让与地方政府财源三大手段。地方交付税、地方让与税属税收形态,地方政
出版日期
199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