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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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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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与企业》 1999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