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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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的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年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之内不得变动。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辽宁)》 1997年1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