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屡有询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说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二、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
出版日期
199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