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连锁企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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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商业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商业连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是指从事同类商品的若干门店在其总部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实行统一供货的经营组织。第三条(连锁企业的组成)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10个以上门店组成。第四条(连锁经营形式)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1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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