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国库: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6)469号“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人民政府范府发(1996)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基金收入的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基金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文化事业建设资基金收入规定的征收对象,统一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凭证”依率计征,任何地区和部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无权规定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二、关于文化事业
出版日期
1997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