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企业所得税体制的重要特征是,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企业重组中,那些跨地区、跨行业、跨不同级次政府间的企业并购行为的发生.意味着被兼并方政府所得税征收对象的改变。由于原来政府控制的被兼并企业成为“煮熟的鸭子”.飞到兼件大政府的碗里,其所,、’‘’h的企业所得税也就落入兼并方政府的囊中,从而影响到被并购企业原来隶属地区的财税收入。虽然按目前财税体制规定,企业出现隶属关系变动,可以相应划转上一年被并购企业上缴的财税基数,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这个上缴基数是静态的,而非动态的,今后增加的所得税收入,原隶属政府无法获得。所以,被并购企业所隶属的当地政府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
出版日期
1997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