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包含了民法几乎所有的问题域,"错误"制度也不例外。在事实错误中,实质性错误作为不可原谅的错误逐渐脱离而独立,成为后世学者四分法的基础,而非实质性错误都是可原谅的错误,需逐案加以确定,但在相当程度上被后世学者忽略了。法律错误亦并非都不可原谅,这对"Ignorantiajurisnonexcusat"的法谚提出了挑战。错误既作为立法技术手段,也作为政策性工具得到了广泛使用,包含了比四分法更广泛的问题域,反映了民法抽象化过程带来的问题。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