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对行政秘密调查缺乏明确法律规制,导致其在执法实践中存在操作无序化、实施常态化等问题。行政秘密调查尽管是一种有效的行政调查手段,但其本质上是对行政相对人私人权益的限缩。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最大化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明确行政秘密调查法律地位的基础上,从如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规制:一是要严格限制行政秘密调查的适用范围,包括案件类型、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措施、实施领域等方面;二是要全面规范行政秘密调查的实施程序,包括申请启动程序、审查批准程序等方面;三是要系统健全行政秘密调查的司法救济和监督机制,包括赋予行政相对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明确法院的司法审查方式和证据采信规则等方面。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