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既能提供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实践工具,也能为更清晰、严密地呈现司法裁判活动提供新分析工具。面对挑战,司法裁判理论的回应是多层面的:一方面,司法裁判在性质上应为通过对话在多种可能之案件版本和规范性假设中进行选择的过程;另一方面,司法推理的过程也应被重构,表现为“裁判程序的标准化与模式重构”与“法官自由裁量的理性化”两方面。但基于规则逻辑来运作人工智能方法也有其限度,它无法自行应对案件评价和法政策考量的任务,因而无法完全取代人类裁判者。未来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影响方式和范围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学研究的水平。
出版日期
201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