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针对盗窃犯罪发案率“独占鳌头”、“经久不衰”,且不断上升之势,国家继《刑法》之后,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的法规,刑法学界的同志也试图从理论上探讨出一条抑制盗窃发案的途径.这种有益的探讨,无疑对打击盗窃犯罪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纵观诸家之说,几乎均为根据《刑法》及有关法规,对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就事论事,而从立法本身来探讨其条文规定是否科学化问题,至今却很少有人涉及.对此,笔者意欲谈一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出版日期
198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