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集中于遗弃罪主体的争论在学界已有很多,针对97年刑法典中该罪位置的变动,结合现在的社会现象,学者开始主张依照实质解释论和客观解释的立场等解释论原理对其进行重置,从而扩大遗弃者范围。由于实质解释论不利于保障人权,难以发挥罪刑法定的限定机能;同时客观解释方法不适用于自然犯问题,所以选择的重置方法并不可取,而且两者并非同一层面的概念,且不可将其混淆;另外学者们提到的位置变动、致人危险因素的增加及抚养社会化的问题,并不能成为推翻传统理解的充足合理的根据,因此尽管传统理解可能确实存在着缺陷,但就目前来看其依然是最好的选择。
出版日期
2011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