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微信作为一种新型即时通讯工具,具有操作简单、支持群聊、便于添加好友、实时对讲等功能和特点。犯罪嫌疑人将其作为"新工具",用来实施诈骗、盗窃、强奸、抢劫和敲诈勒索等犯罪,且上述诸类犯罪具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年轻化、侵害目标易寻找、犯罪成本低、作案时间地点不确定、隐蔽性强的特点。应加强宣传、严格监管、加快信息化建设来应对上述诸类犯罪。"微信"的应用导致传统的"语音"和"短信"减少、QQ使用率降低,侦查人员应转变侦查思路,通过手机研判、号码查找、图片比对、位置定位、伪装侦查等手段更好地利用"微信"服务侦查实战。
出版日期
2014年06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