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竞争的天敌,垄断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世界各国均将其纳入到法律视野,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及造成损害的大小,分别设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规制垄断行为的最后手段,刑法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垄断行为加以犯罪化,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有效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垄断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在借鉴相关海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也应构建合理的垄断行为犯罪化制度。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