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试点何以通过税收法定原则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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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法定原则是隐含在宪法文本之中的重要法律内容。在现代法治国家,征税权与市场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征税权的行使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在房产税改革中只有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才能让改革于法有据,并在法治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互动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渝沪房产税改革试点没有法律依据,无法通过税收法定原则之门。这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公权轻私权的文化背景、行政主导税改的历史惯性和税收调控经济的过度信仰密切相关。征收房产税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当前中国的改革趋势,但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首先进行房产税立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14年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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