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事审判对应民事司法中最为正式的诉讼程序并体现司法分工的深化,我国有必要设计专门的商事程序规则。考虑到以英德为代表的国际趋势,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的程序自我责任的结合、程序繁简安排中的比例原则以及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都是我国建构商事审判程序时应予考虑的维度。具体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强化诉答程序的对抗性和准备程序的功能特点,把握裁判与调解间的平衡。商事正式中不宜强调非对抗性因素,应当以当事人个案中的选择为前提。
出版日期
201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