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民事证据的证据属性,在民事诉讼立法赋予电子数据证据以独立法定证据地位的同时,尚需总结当前审判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运用的经验规则,及时解决电子数据证据庭审调查中出现的证据开示方式书证化倾向严重、真实性认定规范缺失、证明标准过于严苛、证明过程欠缺细化规则约束的种种不足。解决民事电子数据证据庭审调查中面临的困境,须正视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上的独立地位,厘清与书证、视听资料的关系;明确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定标准;构建符合电子数据证据特性的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证据调查程序。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