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因此有不少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一直亏损,企业面临着重重困难,出现了一些企业裁减员工的现象,而这些裁减人员的企业,往往忽视了国家和本市对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规定。草率的将企业多余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起了不少劳动争议。职工对此不服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与企业对簿“公堂”,讨回一个说法。然而败诉的则往往是企业,由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损失,恢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