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的缺陷评析及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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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122条赋予了受损害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择一请求"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但是,当两个请求权所指向的利益可以独立并存时,该法条规制乏力,有明显缺陷,应予以修补.应当既承认受损害方的诉讼选择权,又同时维护其两方面的实体利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与法》 2004年9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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