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冯·巴尔教授所起草的欧洲民法典体现了构建欧洲整体法律秩序的雄心壮志。但是欧洲民法典草案的立法精神更多地是从欧洲大陆来的,特别是德国的法学传统出发的,对普通法的影响与地位则有肆意的忽视与抹煞。因此,从法律本体论与认识论的视角来看,欧洲民法典草案偏重抽象性,忽视差异性;强调形式化,反对人本主义;其所宣称的"公正无私"、"不带偏见","不偏不倚"也是虚伪的。事实上,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两种传统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与差异,由民法法系传统所推动的欧盟法的普遍化进程注定会遭受失败。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