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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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问题的提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渊源于1851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判例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为世界多数国家(地区)立法所吸收和借鉴,起到了平衡大小股东利益、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积极作用。2005年我国《公司法》上首次建立这一制度,其中第75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设计,第143条则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规定。①关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含义,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但达成共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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