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刑法对公、私财产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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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以“公民私人财产”为犯罪对象或者以其作为犯罪后果的犯罪,因而,刑法第92条对“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是没有必要的。尽管刑法中有以“公共财产”的损害为犯罪后果条件的犯罪,但是它们也无须解释。刑法对财产采取“公、私”两分法存在对财产所有权形式概括不全面的缺陷。建议总体上废除刑法对公、私财产的界定,只根据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实际对“公共财物”进行界定,并相应地对刑法相关犯罪的对象作出修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评论》 2003年5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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