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理论界监护种类的划分是有争议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监护种类的归纳整理,提出对此问题的看法。希望对立法的系统化规范化起到一定的作用。【关键词】监护种类委托监护遗嘱监护关于监护种类的划分,学界有不同的分法,但大致呈现三足鼎立: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笔者认为,学者的分类都有道理,但也存在一些瑕疵。笔者希望在本文中总结归纳出监护的多种分类,以期对立法有所益处。一、学者对于监护的分类——监护设立方式之维度1.三分法。袁静认为:从各国立法看,监护人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二是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指定监护人;三是指定监护,即由法院指定监护人。①马原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教程》②韩松教授主编的《民法学》③都持这种观点。然而柳经纬教授主编的《民法》认为:按照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
出版日期
2011年09月2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