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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起离婚诉讼不得代理
论提起离婚诉讼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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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理实质上是身份行为不得代理。提起离婚诉讼属于身份法律行为,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自己实施,他人不能代理。无行为能力人自己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他人也不能代为,但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其他途径得以保护。
DOI
9ojno83ldr/227761
作者
许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2002年11期
关键词
离婚诉讼
法律行为
当事人
行为能力
代理
身份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出版日期
2002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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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法学
2002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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