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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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种情形是当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可能对该学生(或其监护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是学校应承担的是一种合同责任,应当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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