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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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待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可选任另外的破产管理人替代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 [15,各国破产法都规定破产清算事务应由一独立于法院、破产人以及债权人的组织——破产管理人来承担,这种立法模式中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在于债权人会议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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