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抢劫罪和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在刑法法条中具有相同的表述,即都体现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两罪在这三种手段的具体内涵上虽然有一些相同之处,但值得注意的是,它们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异。比如抢劫罪中实施暴力的主体必须是犯罪主体,暴力的上限包含故意杀人,暴力和胁迫必须具有当场性等,而强奸罪中犯罪主体可以仅利用他人造成的状态实施犯罪,胁迫方式多种多样等。由于刑法对财产犯罪规定更为具体,而对侵犯性自由的规定比较单一等原因,强奸罪客观方面的内涵范围要比抢劫罪客观方面的内涵范围更为广泛。
出版日期
201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