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99年年报开始,中国证监会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至今已经披露了七次。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一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1号问答》),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这一财务指标也在逐步规范,本次年报是第四次执行《1号问答》。但从2002年年报来看,无论是其披露还是涉及项目的认定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出现了一种公司根据自己需要增加减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现象。
出版日期
2003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