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腾格尔》CD专辑被侵权一案谈著作权的侵权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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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庸质疑,录音录象制作者对其制作的作品来说,其具有的资金含量、智力含量、甚至于因资金投人而产生的可得利益含量都应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为此《著作权法》第47条有这样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律师》 2002年6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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